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还有效吗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新婚姻法解释24条存废之争
1、新婚姻法解释24条存废之争 一直存在争议的婚姻问题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问题,有望得到解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暨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当中透露,正在推动解决此问题。
2、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其中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
1、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内容:“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3、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所需的举债可以直接认定为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举债,则由债权人和举债人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4、婚姻法司法解释夫妻债务规定是依据司法解释三当中的24条,对于债权人所主张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来进行,一个借款是需要个人来进行偿还的,也就意味着并不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来进行一定的处理,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谁支持,谁反对婚姻法解释二2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而2003年颁布的婚姻法解释二第224条修正了此前的规定,将婚姻存续时间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其中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一般来说婚姻法解释二24条之初衷是为了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利益,但在少数情况下可能成为部分夫妻之间一方坑害一方的工具,只是法律从来都不可能尽善尽美,总是在公平与效率间博弈。但毕竟,夫妻之间,当初海誓山盟,患难与共,如果真的到了这一步也算自己遇人不淑,看人不准,也有过错或过失。
如夫妻的另一方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投资于公司的款项未经本人同意的,那么应依据“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即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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